2014年6月29日星期日

再論“法官愛國論”

本港曾經有壹個非常經典的爭論,“愛國”與“愛黨”是否非得開。即使是泛民,也不敢公然宣揚自己的“賣國賊”,壹般都宣稱也是“愛國愛港”的,只是不愛共產黨。姑且不論,在時下之中國,“愛國”與“愛黨”是否可分。
可是當白皮書要求法官“愛國”時,卻引來渲染大波。法官“愛國”觸碰了法律界的哪根敏感神經?“愛國”是就壹個主權管轄下公民的基本政治要求。雖然法官可以超脫世俗之外,但是這個基本要求還是要有的。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出席壹個座談會時也表示,白皮書提出“愛國”的要求,與司法獨立並非互相排斥,要求法官愛國並非很高的要求,如果認為這樣會妨礙司法獨立是理解片面。
引起這樣大的反彈的另壹個原因是,香港法官是允許有外籍人士擔任的。這是世界罕見的制度。要求外籍法官“愛中國”似乎不合理。其實,真正不合理的是這項制度本身。法律本身帶有地域性,是根據每個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情況而制定的。壹個外國法官,法律功底再資深,也不可能完全掌握當地情況,真正做出合理的判決來。除非是國際法庭。

香港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個特別行政區,不合理的法官任命制度早就應該修改了。

1 条评论:

  1. 只能用“豬腦”形容這班犯民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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